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完善了董事、顶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等支付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因财务做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逾额发放部分。另外,《准则》还要求董事、高管的绩效薪酬占比很多于50%。
业内人士认为,《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完善董事、顶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机制,通过止付追索、递延支付等安排,进一步实现公司与董事、顶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绑定,防范短时间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明确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顶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做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非法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业内人士称,此前,部分公司出现“业绩亏损仍拿高薪”“财务做假后薪酬无法追回”等诸多问题。《准则》很好堵住了上述漏洞。
《准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和顶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很多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条实现了薪酬结构“刚性化”。明确董监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很多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杜绝了“旱涝保收”。
另外,《准则》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顶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上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顶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顶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顶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和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最高法也有动作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做假后高管的薪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动作。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建议稿)》(下称《征求建议》)发布,本次征求建议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征求建议》一共90条,其中有10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征求建议》第八十五条是“违法薪酬退回”,规定称: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隐匿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顶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违法薪酬的返还责任。当财务会计报告虚假造成薪酬超出合理标准时,公司可请求退回,既纠正违规薪酬分配,又维护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符合‘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透明化’的要求,填补此前无明确返还规则的空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凯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