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4月3日讯(记者闫军)最近,天津证监局一份近4亿元的罚单引发市场关注。
3月31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对徐某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徐某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虚假申报手段操作多只股票,合计获取利益9897万元。
天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立案侦查、并进行听证会后,公布了对徐某的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97万元人民币,并处以2.97亿元的罚款。
没一罚三,针对个人近4亿元的罚没金额其实不多见,为何领下巨额罚没?频繁申报、撤单的“幌骗交易”或为主因。不以成交为目的挂大单诱多,瞬时撤单,同时反向交易获取利益,这也是就是幌骗交易操作股票的主要操作手法。
虚假申报操作多只股票,罚没近4亿
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理书显示,此前对徐某操作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明,徐某在涉案期间,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虚假申报手段操作多只股票,合计获取利益98,972,869.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天津局表示,同时应当事人徐某的要求,天津证监局在2025年3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徐阳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前已经结案。
徐某进行了申辩,提出部分证据可靠性和合法性存疑、部分账户不由徐某控制使用、行为认定和违法所得计算没有标准、没有主观故意、未收到异常交易警示、对市场未造成影响等意见。
天津证监局经过复核认定,徐某申辩意见不成立,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作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作出“没一罚三”的处罚,合计罚没3.96亿元人民币。
被罚原因或为“幌骗交易”
对于被处罚原因,从监管公告的法律依据中可见马迹蛛丝,徐某或因“幌骗交易”领下高额罚单。
天津证监局表示,徐某行为《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作市场犯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显示,禁止任何人以“不容易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消申报”操作证券市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继而影响股票、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种行为也就是通俗上讲的“幌骗交易”,行为人一般采取进行或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谋求相关利益。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除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外,其它接受交易申报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均可以撤消,其实不是所有的撤消申报行为都会被定性为操作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以成交为目的;二是行为人进行了反向交易。
在业内看来,此案例中徐某获取利益近1亿,监管处罚也较为严厉,可见涉案金额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幌骗交易多与程序化交易关联,上期所曾在在官方微信平台科普全球幌骗交易案件分析。
上期所在文中表示,幌骗交易调查和监管早已经开始,在美国20十年才将幌骗交易明确写入法律,2015年11月美国联邦法院裁定高频交易员Michael Coscia的商品交易欺诈和幌骗罪名成立,这是全球针对高频量化幌骗交易第壹次刑事指控。当前,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幌骗”的表现很多国家被定性为市场操作进行处罚。
监管此前曾表态,我国市场有2.25亿投资者,中小散户占比超过99%,更有必要对程序化交易加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这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在2024年6月,沪深交易所在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建议稿)中表示,交易所将对“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屡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另外,在打击幌骗交易上,中基协也曾出台文件明确,券商可以拒绝客户的程序化交易撤单相关申报等举措。
针对高频量化这一幌骗交易的高发区,监管也曾表示,根据申报数量、撤单率等指标,研究明确对高频量化交易金额外收取流量费、撤单费等标准,以“增本”促“降速”。
监管屡次强调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交易不公平现象正在逐步改善。在业内看来,市场参与主体需要谨防自己的表现是否过当,避免频繁、大额申报、撤单,而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投资需理性,避免随意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