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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安凯特二次冲关IPO又终止,现场检查被指多项问题,发行人、保代等全部遭罚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9 13:50:4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发行人】 【安凯特】 【现场检查】 【IPO

  财联社4月9日讯(记者陈俊兰)4月8日,上海证交所接连公布3张罚单,安凯特IPO项目在主动取消上市申请后被事后追究责任。发行人安凯特、 中信建投 证券两名保代刘奎波、臧黎明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两名签字会计师夏先锋、樊略被点名。

  值得强调的是,安凯特已是第贰次终止IPO了。早在2020年,安凯特就曾向创业板发起IPO冲击,当时的保荐机构为 国金证券 。然而,到了2021年,该IPO项目宣告终止。后改道主板上市,仍未能闯关成功。据上海证交所官方网站披露,2024年2月,安凯特和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 证券申请取消上市申请文件,上海证交所决定终止对其审核。

  现场督导后发现多项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安凯特是一家以集电化学装备研发及制造、电化学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和总包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 专精特新 重点“小巨人”企业。

  从罚单表述来看,被 中信建投 证券保荐的安凯特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有多项问题是通过现场检查后发现。

  第壹项是对发行人废料销售内控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未能督促发行人充分整改与披露相关问题。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曾通过个人卡体外销售废料,2019年度、2020年度个人卡资金收入合计分别为1,226.72万元、1,016.81万元。2021年初,发行人已对废料销售业务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及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废料拆卸记录和废料入库记录对废料量的统计口径不一样,个别月份存在单位废料重量异常的情景。二是废料销售价格缺乏支持性文件,发行人废料销售未记录各批次废料的金属含量情况,无法结合金属含量来判断废料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三是销售出库过磅单未连续编号,出库数量的完整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保荐人未审慎关注废料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异常情况,并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整改,造成相关披露不准确。

  第贰项是在对发行人会计处理规范性核查环节,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对于部分事项的会计处理不规范。

  一是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跨期,应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410.34万元人民币,调增2022年度营业收入326.94万元。二是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未对兼职研发人员工时根据工作内容进行分摊,相关薪酬均计入研发费用,涉及金额433.47万元;对于部分送往客户现场调试、具备正常使用价值的研发样机,未向客户收取费用且不再收回,并将相关原材料成本均计入研发费用,涉及金额816.27万元。另外,发行人还存在存货分类不准确的情形。保荐人、会计师未对上述事项予以充分核查,造成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

  根据罚单表述,上海证交所认为,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壹责任人,未对相关内部控制问题进行充分整改与披露,对于部分事项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 image

  保荐人未审慎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相关异常情况,并督促发行人进行充分整改,也未对收入、研发费用、存货等相关会计处理规范性予以充分核查,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刘奎波、臧黎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image

  申报会计师未能对发行人收入、研发费用、存货等相关会计处理规范性予以充分核查,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夏先锋、樊略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image

  综上,根据规定,上海证交所决定对发行人安凯特、保荐代表人刘奎波、臧黎明和签字会计师夏先锋、樊略均采取监管警示措施。并强调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老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务必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落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去年以来,在取消IPO申请的项目中,有很多是因为在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而遭四处罚。监管层面已经屡次强调了“申报即担责”的准则,从近期对投行的处罚情况来看,事后追究责任已成为常态。

  去年2月,上海证交所向保荐机构重申发行人再次申报IPO的核查要求。《上海证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4年第1期(总第20期)),在问题解答中,上海证交所对保荐机构明确,发行人再次申报IPO时,应当三大事项进行针对性核查,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充分说明。三大事项具体包含:

  一是前次申报IPO的时间、审核和注册阶段关注的主要问题、前次IPO申请被否或取消的具体原因;二是造成前次IPO申报撤否的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涉及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的,重点关注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充分分析对本次申请的影响;三是发行人历次变更中介机构的原因及合理性。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应当对项目终止后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关注,督促项目组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并对保荐工作报告质量进行把关。

  2024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辅导监管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重点关注板块定位、产业政策和“关键少数”口碑声誉,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发现疑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同时,现场检查要切实施展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充分核验财务可靠性,有重大疑点的探索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处。对现场检查中的取消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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