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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违规炒期货、消极配合调查,大有期货从业人员被罚30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9 14:03:0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期货交易】 【湖南证监局】 【大有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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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使用他人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无违法所得也被罚款。

  湖南证监局4月8日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彭凤,因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被湖南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彭凤2013年5月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自2013年以来在大有期货工作,后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主要负责网络运维。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彭凤使用谢某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无违法所得。同时,彭凤对湖南证监局的调查工作消极配合,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职员,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它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而对于上述事实,彭凤及其代理人在今年1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提出三个申辩理由。

  一是他们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彭凤使用谢某的期货账户;

  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对调查工作消极配合等情况不能作为推定当事人存在犯法行为的理由,不能以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三条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案尚在法院一审中,本案行政处理需以民事诉讼判决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本案应中止审理。

  但经复核,湖南证监局一一不予采用,并给出理由。

  第壹,湖南证监局提到,依法调查取得期货账户绑定银行卡情况、资金来源与去向、委托交易路径、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彭凤利用谢某期货账户违规进行期货交易。

  第贰,湖南证监局将当事人对调查工作配合情况作为量罚情节予以考虑,并未作为推定其从事犯法行为的证据,法律适用并无不妥。

  第叁,湖南证监局是根据行政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水平,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彭凤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并要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大有期货是上市湘企 现代投资 的全资子公司,于2002年7月在长沙成立,注册资金8.3亿元人民币,总部办公地设在长沙。 现代投资 发布的2024年年报显示,大有期货2024年营业收入40.49亿元人民币,净收入5052.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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