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1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条件性规章,旧版制定于2007年,直到今天已实施18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责任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办法》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求,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该相关部门责任人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增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察管理制度体系。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通过微信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征求建议稿是前期“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下强监管的进一步细化,旨在强化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强化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明确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及操作性。
新增“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专章
记者观察到,从总体结构来看,2007年的版本包含七章共66条内容,而最新的征求建议稿则扩展至八章共77条。与2007年的版本相比,征求建议稿新增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两个独立章节,并将原版本中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则”合并为一个章节,命名为“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另外,原版本中的“罚则”章节所在的位置已经被“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章节所替代。
章节的调整揭示了修订意见稿在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置等方面有所强化。上述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责任人也指出征求建议稿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分别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根源;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具体来看,在公司治理方面,征求建议稿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责任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服务。另外,征求建议稿强化了股东行为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治理清晰的危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方面,进一步提高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强化央地协同等。
列明信托业务九大禁止行为,信托资产使用方式保存“贷款”
2007年版本列举了资金信托、动产信托等5种信托业务类型,征求建议稿根据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除了以上三类信托业务,征求建议稿还明确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负债业务,和包含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它技术服务等。
这时,征求建议稿列明了信托业务九大禁止行为,涵盖保本保收益、欺诈误导销售、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违规担保、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方面;2007版本虽有禁止性规定,但不如征求建议稿全面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建议稿对信托资产使用方式也进行了明确,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罚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明确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细节
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这一章,征求建议稿要求信托公司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同时细化了接管、重组、破产等程序。
针对接管和重组,修订征求建议稿明确,信托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促进机构重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的,信托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不因此发生变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促进信托公司重组的,信托公司股东应当积极采取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配合风险处置工作。
值得强调的是,征求建议稿在最后一章“附则”中要求,存量业务需在2028年前整改完毕,逾期不得存续。
“对于高风险信托公司而言,未来存在撤消的可能,市场出清是行业发展的一定规律。”帅国让对记者说,整体而言,该征求建议稿对于构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