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已退市近一年的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其财务作假细节被公之于众。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2018~2022年,越博动力涉嫌累计虚增收入约9.46亿元人民币,涉嫌累计虚增利润总额约2.43亿元人民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越博动力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合计3080万元罚款,并对其中两名主体采取8至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此次财务作假事件中,李占江作为“首恶”,于2015年至2022年12月担任越博动力老总、总经理,并在2022年6月至12月代行董秘职责。他决策并组织实施虚构 新能源 汽车动力总成销售、视觉识别板卡代加工等业务,和虚假转让河南畅行等事项,还将越博动力借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股份质押款,且对上市公司隐匿该信息。最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李占江给予警告,处以1350万元罚款,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然而,上市公司及李占江等责任主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只是追究责任的开端。后续,他们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则,在2018年年报业绩预告至2023年4月更正财务数据期间,买入越博动力股票并发生损失的投资者均可索赔,且索赔金额通常远高于行政处理金额。
以 獐子岛 财务作假案为例,上市公司仅被罚款60万元人民币,当时担任老总吴厚刚被罚款30万元人民币,但投资者索赔金额一度超过1亿元人民币,获赔金额在千万级别。 康尼机电 因并购交易存在虚假陈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30万元人民币,为应对投资者诉讼,公司计提了高达1.44亿元的预计负债,起诉的投资者中不乏诺德基金这样的机构。康得新案更是典型,公司及实控人钟玉分别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60万元和90万元人民币,而投资者索赔金额却超过50亿元人民币。
刑事责任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表示,若越博动力财务作假案存在涉嫌犯罪情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前,金亚科技、康得新等案的实控人均已获刑。今年3月,公安部公布的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中,有4起涉及财务作假,且涉案关键人员均被作出有罪判决。在“行刑衔接”的严监管环境下,若越博动力有关人员触犯刑法,势必受到法律严厉责罚。
越博动力做假案的处罚还具有一项标志性意义——第壹次对配合做假方同步追究责任。在越博动力财务作假期间,贺靖、于懿二人知晓越博动力有“冲业绩”“做大业务”的意图,根据李占江的要求和安排配合做假,分别“贡献”9106.13万元和2.7亿元的收入。最终,贺靖、于懿分别拟被罚款30万元和200万元。
财务作假之所以防不胜防,“帮凶”的配合是主要因素。这些看似会计凭据齐全、无关联方的交易,使做假行为更具系统性和隐蔽性,积累的问题也更为严重。财务作假的“首恶”多为上市公司实控人、老总等“内部人”,他们因巨大的非法利益甘愿冒险。但对于“帮凶”而言,配合做假所得利益远低于“首恶”,只要提高犯罪成本、严格执法,有限的 利润将对应巨大的危险,配合做假便失去意义。一旦缺少“帮凶”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作假的难度将大幅增加,这为破除财务作假“生态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