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全力冲刺创业板上市的山东 春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集团”)及中介机构 中金公司 对深交所的审核问询函作出了回复,就公司的技术创新性、成长性、子公司情况、关联交易、财务内控等多个方面问题进行说明。
技术创新性与行业分类存疑
春光集团主要从事软磁铁氧体磁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广泛应用于 新能源 汽车、 智能家居 、通信电源等多个领域。深交所指出,尽管公司在高频、小型化、集成化等方面具有技术优势,但需要进一步披露其技术创新性在行业中的具体体现,和与可比公司的不同情况。另外,公司还需说明其在软磁铁氧体磁粉制备工序中的技术创新性,和各关键制备环节的创新性对生产效率和关键质量指标的影响。
春光集团保荐人表示,软磁铁氧体磁粉等在 新能源 汽车及 充电桩 、 智能家居 及智能家电、通信电源及通信设备与其它终端应用场景中施展关键作用,属于必备部件。智能消费电子等领域正朝着高频、小型、集成、多场景适应方向快速演进,对配套软磁铁氧体材料在高频特性、环境适应性、结构尺寸控制与长期可靠性方面提出系统性升级要求;与冠优达等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产品终端应用领域存在一定不同,具有合理性。
成长性与财务表现受关注
申报材料显示,2022年至2024年,春光集团营业收入分别为10.15亿元、9.30亿元、10.77亿元人民币,扣非后归母净收入分别为0.74亿元、0.85亿元、0.93亿元人民币。尽管净收入持续增长,但营业收入波动较大。深交所要求公司披露核心产品软磁铁氧体磁粉价格的周期性,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另外,公司还需说明其除磁粉外其它业务的拓展有效性,和未来业务增长点。
保荐人认为,春光集团报告期内收入波动而净收入持续增长的情景与行业周期匹配,预计行业周期变化对公司后续业绩影响总体可控,不存在因周期波动造成公司业绩大幅波动的情形。公司具备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并实现业务增长的存在性与条件。发行人具备业务成长性,符合创业板定位。
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问题
春光集团为控股型公司,拥有4家一级全资子公司。其中,核心业务软磁铁氧体磁粉的经营实体为子公司春光磁电。深交所关注到,春光集团在收购春光磁电、凯通电子、昱通 新能源 时,收购价格均为1元/注册资金,要求公司说明收购价格的公允性及合法合规性。另外,公司与碧陆斯凯通、碧陆斯光电等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这些交易的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公告称,在春光有限收购春光磁电、凯通电子、昱通 新能源 股权和春光磁电、凯通电子原股东投资入股春光有限的进程中,春光磁电、凯通电子的原全体股东享有以 1 元/注册资金认购一定数量春光有限股权或临沂君安份额的资格。针对春光集团收购春光磁电、凯通电子的价钱和原股东取得春光有限股权或临沂君安份额的资格,原春光磁电、凯通电子全体股东合计 32 人均已书面确认不存在异议、纠纷。
春光集团表示与碧陆斯凯通、碧陆斯光电及其关联方的交易的价钱公允,发生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必要性,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其它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财务内控与合规性问题
深交所关注到,春光集团在报告期内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表现,包含转贷行为、票据找零等。2022年,公司曾存在转贷行为,涉及金额980万元人民币,还曾协助客户提供资金过账通道,涉及金额450万元。另外,公司2022年和2023年在与客户、供货商结算货款时存在票据找零的情形。尽管公司声称已对上述不规范行为进行了整改,但深交所仍要求公司说明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保荐人表示,春光集团已对报告期内《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规定的财务不规范事项进行了实际整改,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春光集团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不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问询函出具之日,春光集团已不存在前述财务不规范情形,财务内控制度已建立健全并充分、有效执行。
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
报告期内,春光集团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景。2022-2024 年各期末,公司社保缴纳比例分别约为 79.5%、93.5%、95.5%,公积金缴纳比例分别约为 77.86%、93.09%、94.98%。
春光集团表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相关领域,也不存在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事情严重,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相关情形,因此不构成重大犯法行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已采取措施逐步规范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逐步提高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经营活动资金流逐期减少
报告期各期春光集团经营活动引发的钱财流量净额逐期减少,分别为8,010.28 万元、3,136.94 万元、2,864.92 万元人民币,明显低于净收入且与净收入的变动趋势不一样。春光集团称与经营性应收项目余额增加有关。
报告期内,公司净收入分别为 7,713.75 万元、8,703.32 万元和 9,888.97 万元人民币,呈逐年上升趋势,经营活动引发的钱财流量净额为 8,010.28 万元、3,136.94 万元和 2,864.92万元人民币,呈逐年下降趋势,且 2023 年及 2024 年与净收入的不同较大。
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春光集团经营活动资金流量各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相匹配,经营活动引发的钱财流量净额逐期减少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