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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科技】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国晟科技及三名高管被北京证监局、上交所警示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15 21:13: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国晟科技】 【北京证监局】 【新能源】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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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国晟科技(603778.SH)发布公告,因涉及一起重大买卖合同纠纷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完整问题,公司及有关人员先后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警示函及上海证交所的监察管理警示决定。

  监管查明,国晟科技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5184.62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超过10%。今年4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时,已获悉该笔诉讼情况,但未在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迟至5月22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北京证监局认为,国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吴君作为公司老总、高飞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昆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晟科技、吴君、高飞、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上海证交所也就该事项出具监管警示决定。上海证交所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当时担任老总吴君作为公司主要责任人和信息披露第壹责任人,当时担任总经理高飞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张昆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等有关规定,上海证交所决定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当时担任老总吴君、当时担任总经理高飞、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张昆予以监管警示。

  国晟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有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同时称,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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