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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为期4个月,严查5类行为!7部门出手整治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24 21:03: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机动车

  6月24日,商务部等7部门发布了《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将自2026年6月至2026年10月,开展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5类行为: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无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部件、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机动车注销、不规范拆解。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已达1996家,其中超过75%的企业具备 新能源 汽车拆解 能力;2025年我国报废汽车回收量达到980万辆,是2020年的4.7倍。

  “报废车回收是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近年来,我们持续推进完善报废车回收体系,引导行业加快向‘精细拆解、精准分类、精深加工’转型,提升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顺应 新能源 汽车快速发展新情况、增设布局 新能源 汽车拆解 能力的同时,也要严厉惩戒非法回收拆解行为,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方案》,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要不断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规范经营水平,持续扩大报废机动车回收量占机动车注销量的比重,有效遏制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不断提高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再利用水平,增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

  另外,还将指导地方兼顾光伏组件、风机叶片回收规范工作。

  具体来看,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整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

  依法查处假借“二手车收购”名义回收报废机动车,并转售至非法拆解窝点或自行拆解的犯罪行为。对查处的非法回收拆解窝点,要倒查车辆来源,斩断非法回收链条。如发现短时间内大量收购老旧机动车的经营主体,要核查其车辆实际状态与流向,严格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对发现存在虚假“灭失”等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逐车倒查,从严处理责任。检查报废机动车拍卖记录,查处不具备回收拆解资质的主体通过拍卖形式收购废旧机动车行为,并核查车辆流向。

  整治无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

  强化对汽修厂、城乡结合部、废弃厂区、闲置院落、废旧物资集散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周围、零配件交易市场等非法拆解高发区域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私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表现。严厉惩戒出租、出借、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承修报废机动车,为非法报废机动车交易提供便利的表现。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上传机动车拆解前、拆解后和注销证明相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收到实车即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虚假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和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等行为。

  整治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部件行为。

  依法依规查处将废旧 新能源 汽车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拒不报送溯源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和向无处理资质的企业出售和转卖拆解的废旧三元催化器等行为。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零部件登记台账,对零部件大量缺失的,倒查其是否存在与非法回收拆解“黑作坊”合作,配合接收拆除部分零部件的报废车并开具《回收证明》等犯罪行为。监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规范使用,依法查处违规翻新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三元催化器等零部件的表现,查处销售未标注“再制造产品”标识的不合格再制造件等犯罪行为。

  整治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机动车注销行为。

  对以“灭失”原因申请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要严格审核相关证明、凭据,并入重点业务监管,强化嫌疑车辆预警拦查。对发现查处的违规车辆要逐车深挖线索,依法打击全链条生产、销售、使用等犯罪行为,斩断虚假报废和报废车辆非法上路行驶链条。

  整治不规范拆解行为。

  依法查处未在资质认定场地内或在分支机构内拆解报废机动车,并随意丢弃或排放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随意排放制冷剂,污染土壤和水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表现。依法查处仅以氧割设备剪断、切割或压扁车架(车身)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依法查处在露天场地进行拆解作业,油水分离设施、废液分类抽排系统未运行,危险废物贮存库面积不达标等安全环保隐患问题。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旧三元催化器及废三元催化剂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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