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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正式实施!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券商承销费不得按发行规模递增收取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15 22:00:5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介机构】 【地方政府

  这项新规正式实施。

  30天前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中,“中介机构收费与上市结果脱钩”“取消地方政府上市奖励”等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有业内人士曾分析表示,抑制以结果为导向的收费行为,可减少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捆绑,有助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引导地方政府及企业更加理性地对待上市。

  随着中介机构收费的规范化,未来新披露材料的IPO项目、再融资项目的收费披露情况有哪些变化,值得持续关注。

  承销费不得按发行规模递增收取

  2024年8月《规定》征求建议稿的出炉,就在业内颇受关注。今年1月15日正式文件出台,明确在2月15日起施行。

  新规备受瞩目的亮点之一在于,《规定》明确提出,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收费情况不能与上市结果挂钩。在业内人士看来,该要求有助于增加中介机构独立性。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时,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可是收费与否和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前提;从事承销业务时,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原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东海证券非银分析师表示,“对券商承销业务要求不得根据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我们认为旨在防止券商为追求高额承销费用而过度包装或推动规模大但质量欠佳的项目上市,促使其更加重视项目的整体质量和可连续性,让融资真正落实到业务开展中,提升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也有助于中小规模但创新能力强的新质生产力企业更好地公平竞争。”

  国开证券分析师也表示,剥离服务费用与IPO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一方面能使中介机构付出劳动后落地相应收入的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将促使券商审慎执业,更重视企业真实内在价值的挖掘及长期经营能力。新规将在增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价钱秩序、提高资本市场的整体质量方面施展重大作用。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规定》称,执行审计业务时,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同样收费情况不能与上市结果挂钩。在律师事务所方面,《规定》要求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曾表示,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进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合同外收费”“上市奖励”“临时加钱”

  《规定》除了明确各类中介机构收费结构的总体要求外,还对中介机构提出禁止性规定,防止变相收费情况。

  上述《规定》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以临时加钱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养收取服务费用;

  违反规定入股,或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曾对从事IPO领域的中介机构人士进行采访,在业内人士看来,若发行人成功上市,中介机构收取IPO“上市奖励”是行业此前的普遍现象。但上述“行业隐性规则”的存在,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执业无法做到客观公正。

  如今,为了从严监管,《规定》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明确了监管要求和处罚措施。

  记者了解到,中介机构若违反规定,将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从业人员违规,监管措施与上述基本相似,《规定》还提到,对于事情严峻的从业人员,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值得强调的是,《规定》不仅会约束中介机构,也对发行人严厉责罚,即从多个源头上进行强约束。

  据称,若发行人违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犯罪行为,或隐匿相关事项造成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上市奖励被叫停

  《规定》的另一大看点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前提,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过去,为鼓励本土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各地方政府推出上市扶持政策,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给予奖励或补助。

  尽管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以提升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发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容易造成一些毛病。好比,可能造成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又如,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时间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

  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定》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地方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前述国开证券分析师亦表示,新规的实施将改变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中的角色,一方面减少其对企业上市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引导政府及企业更加理性地对待上市。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此举将减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强化独立第叁方身份,专注于为不同阶段企业提供相应资本市场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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