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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对财务造假者该罚得再重些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3-10 1:04:1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财务造假】 【第三方】 【资本市场】 【造假者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我对财务作假深恶痛绝,那些做假公司获得投资者支持,进而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但又在财务数字里藏阴谋,坑骗投资者,实在不可原谅。近几年,资本市场加大了对财务作假的打击力度,但仍有做假者想着各种法子逃避监管。怎样才能从本质革除财务作假的土壤呢?

  ——证券时报读者

  财务作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监管职能部门始终在探索构建财务作假综合惩防体系,财产罚+资格罚并用,行政、刑事、民事追究责任力度齐上,对财务作假者重拳出击。未来,打击财务作假力度还会更大,不仅罚“首恶”,还惩“帮凶”,推动市场环境持续净化。

  过去几年,随着市场的发展,财务作假手法隐蔽性更强,越来越复杂,有的业绩变脸,财务“洗澡”;有的虚构贸易,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票据交易等“空转”“走单”,甚至形成了相互依存、互为链条的做假“生态圈”。从千亿白马康美药业到行业龙头恒大地产,这些看似业绩优秀而备受青睐的“领头羊”,直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那一刻,才被揭开遮羞布,原来都是通过财务作假、会计两本账虚构出来的“镜花水月”。

  要切断财务作假利益链条,破除做假“生态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建议,增加第叁方配合做假的追究责任依据,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释明第叁方配合做假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完善第叁方配合做假的协同处置机制,对犯罪行为依法实施有效的联合惩戒。

  从过往案件查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的顾客、供货商、合作方、中介机构等第叁方配合做假行为多发,显现出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手法专业化的特点,涉及范围广、领域多,且配合方往往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对象,发现、查处难度加大,给打击财务作假造成了困难,有必要加大对第叁方配合做假的打击力度,遏制配合做假行为,对证券市场“看门人”打瞌睡,甚至为虎作伥等行为“零容忍”,给上市公司的第叁方戴上“紧箍”。

  除了打击做假全链条的参与者,还得继续加大对做假者的惩戒力度。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提出,要完善刑法中关于财务作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对主从犯的区分和量刑标准,将参与做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并入量刑范围,欺诈发行罪应并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繁重代价。

  国际市场上,美国平安公司财务作假及其毁灭性后果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重典治乱方能从本质杜绝犯罪成本低、“入罪难”等许多问题,让财务作假难以遁形,促市场生态风清气正。

  在依法严厉责罚的同时,依责严防也必不可少,有必要通过完善“吹哨人”制度、施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董反舞弊职能、提高内部人举报奖励金额等方式,全面挤压财务作假的生存空间,让做假者罪无可逃,让“残渣余孽”远离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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