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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爱尔眼科医院集团3名高管侵害名誉权败诉,被判赔礼道歉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3 18:14:3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爱尔眼科】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三季度】 【名誉权】 【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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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 武汉市 江汉区人民法院分别就 武汉市 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诉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被判删除与艾芬相关的内容,停止继续发布损害艾芬名誉的内容并赔礼道歉、赔偿费用。

  一审败诉的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均是 爱尔眼科 的高管。

  据奔流媒体报道, 爱尔眼科 医院集团对此回应表示:这是员工个人行为,目前除了刘某不在 爱尔眼科 任职,段某某、刘某某仍然在 爱尔眼科 ,对此判决将上诉。

   武汉市 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 艾芬称,段某某、刘某某、刘某三名被告通过新浪微博持续发布“艾芬医师变医闹,捕风捉影、诋毁优秀企业”“艾芬伪造相片构陷同行,已涉嫌刑事犯罪”“有人爆料艾芬收受药品回扣、大举敛财”等言论。

  艾芬认为,相关言论系被告恶意捏造、诽谤,压根没有事实依据,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言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承担费用等。

  三名被告均认为,自己仅是陈述事实,未对艾芬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某、刘某某、刘某在其微博个人主页发布微博,其言词在主观上具有对艾芬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艾芬名誉权的表现,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艾芬的公正评价。

  法院作出判决:三人删除发布的与艾芬相关的内容,并停止继续发布与艾芬相关的损害原告艾芬名誉的内容;三人分别在其“微博”网站个人主页上向艾芬赔礼道歉,持续时间很多于30日;并向艾芬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合计5000元、6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其实不具有客观性,且未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因此,关于被告认为发表的言论系陈述事实及情感表达,其实不构成侵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用。

  目前,这三份判决尚未生效,还处于上诉期内。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5月,艾芬在武汉 爱尔眼科 医院接受右眼白内障手术,术后五个月出现右眼视网膜脱落。同年12月31日发文称武汉 爱尔眼科 医院存在不规范的治疗行为,造成其在白内障手术后出现视网膜脱落,右眼近乎失明,并启动了长期维护权益。在社交平台,她不断爆料发声,内容不仅涉及自己,还包含其它曾在 爱尔眼科 就医的病患诉求。

  资料显示, 爱尔眼科 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于2003年1月,主要从事各类眼科疾病治疗、手术服务与医学验光配镜。公司于2009年10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爱尔眼科 2024年财务数据整体亮眼。据2024年第叁季度财报,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3.0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8%;归母净收入34.5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5%,已超去年全年。其中,第叁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7.56亿元人民币,归母净收入14.02亿元人民币。

  然而,近五年数据显示,其净收入增速波动较大,从2019年的同比增长36.67%下滑至2022年的8.65%,2023年回升至增长33.07%,而2024年前三季度又回落至个位数增速。

  艾芬案判决引发连锁反应,近三年 爱尔眼科 累计医患纠纷诉讼达47起,2023年因广告违规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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