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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爱尔眼科高管侵害名誉权,艾芬一审胜诉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3 17:45:0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名誉权】 【爱尔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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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人民法院4月1日对艾芬诉段某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段某民通过微博发布不实言论侵害原告艾芬名誉权,判令其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部分经济流失。据公开报道,段某民系 爱尔眼科 党委副书记、公共事务部总监。

  判决书显示,原告艾芬系 武汉市 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艾芬诉称,其与段某民素昧平生。自2021年起,段某民持续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光明小同学(防 AI 办公室主任)”发布多条不实言论,包含称艾芬“伪造相片构陷同行”“收受药品回扣”“医师当医闹”等,相关言论被转发后对艾芬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艾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合计51500元。

  被告段某民辩称,其言论系对艾芬行为的“客观评价与监督”,未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艾芬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微博用户名“光明小同学”及“防AI办公室主任”由段某民注册使用。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博”系国内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段某民在其微博个人主页上发布微博,其言词在主观上具有对艾芬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艾芬名誉权的表现,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艾芬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故艾芬要求段某民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微博账号“光明小同学”及“防 AI 办公室主任”发布的有关艾芬的微博内容及向艾芬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段某民的侵权行为给艾芬造成一定精神损失及因维护权益引发的间接损失,法院酌情由段某民向艾芬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合计5000元人民币,艾芬要求段某民赔偿经济流失50000元及公证费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段某民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其实不具有客观性,且未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故其认为发表言论系对客观事实和艾芬行为的评价和监督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用。

  法院判决被告段某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微博”网站以微博账号“光明小同学”及“防 AI 办公室主任”发布的与原告艾芬相关的内容,并停止继续发布与原告艾芬相关的损害原告艾芬名誉的内容;在其“微博”网站个人主页上向原告艾芬赔礼道歉,持续时间很多于 30日,其内容须经该院审查后发布;向原告艾芬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合计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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