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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供应链金融业务迎严监管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30 21:35:2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供应链】 【中小企业】 【信息服务】 【应收账款】 【供应链金融

  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最近,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责任人表示,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叁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据,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增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施展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据付款期限最长不高于1年

  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据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妥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正确的付款期限,不得滥用非现金付款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据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高于1年。

  另一方面,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另外,《通知》规范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妥费用返还;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

  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强化核心风控环节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妥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对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通知》要求要做好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领域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据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合规审慎经营;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据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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