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标准予以明确。
这份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事情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目或违法所得数目“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理后再次实施的,数目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损失数目的认定,要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水平,规定不同 的认定标准。对于以偷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大,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其实其实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
关于违法所得数目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因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定性为违法所得。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 利润亦可定性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