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发布的公告,薛黎曦因涉嫌犯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因获知“内幕消息”,薛黎曦在2024年2月期间建议他人买卖冠城新材(600067)(现名 冠城大通 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进行了短线交易,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多项违规。
经查,2024年2月8日, 冠城大通 发布《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及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所涉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贰十二条第贰款第七项“公司开展 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规定的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贰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2月5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2月8日。薛黎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月6日11:13分。
2024年2月6日14:47分、15:02分薛黎曦建议薛某黎寻找账户和资金,买入 冠城大通 股票以维护股票价格。经薛黎曦建议后,薛某黎向陈某群、蒋某德寻找证券账户,随后向相应银行账户转入资金,转入资金后由陈某群操作“罗某珍”账户、蒋某德操作“蒋某德”账户在2月7日买入 冠城大通 股票,并由陈某群、蒋某德操作账户分别于2月8日、2月19日卖出所持 冠城大通 股票。
“罗某珍”账户于2月7日买入 冠城大通 110万股,成交金额1,793,985.82元。2月8日、2月19日卖出所持有全部 冠城大通 股票,累计卖出金额为1,921,358元,获取利益125,302.41元。
“蒋某德”账户于2024年2月7日买入 冠城大通 117.28万股,成交金额为1,840,963元。2月8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 冠城大通 股票,成交金额为1,974,616元,获取利益131,934.68元。
薛黎曦实际控制深圳则天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则天行)和深圳智信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利达)及其证券账户,薛黎曦作为 冠城大通 董事,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冠城大通 股票。其中,则天行证券账户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 冠城大通 237.2万股,获取利益221,275.01元;智信利达账户买入卖出 冠城大通 476万股,获取利益418,653.61元。
江西证监局认为,薛黎曦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 冠城大通 的表现,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犯法行为。薛黎曦作为 冠城大通 董事,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则天行、智信利达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冠城大通 股票的表现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犯法行为。
最终,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 冠城大通 的表现,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薛黎曦短线交易 冠城大通 的表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薛黎曦需在收四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可在规按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