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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信托】再次被罚420万元!这家信托回应 - 已完成全面整改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23 13:54:3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陆家嘴信托】 【金融监管】 【国元信托

   陆家嘴 信托近日收到一份大额罚单。

  最近,青岛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理信息显示, 陆家嘴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 陆家嘴 信托”) 因存在五项非法行为被罚420万元。

   陆家嘴 信托对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对于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陆家嘴 信托高度重视,诚恳接受。本次处罚涉及事项主要发生在2023年之前,相关事项已完成全面整改。

  因内控问题数次被罚

  前述罚单显示, 陆家嘴 信托存在的主要非法行为包含: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信托项目管理严重不审慎、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违反监管制度、固有资产五级分类不准确、产品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

  针对以上行为,青岛金融监管局对 陆家嘴 信托罚款420万元。同时,对当时担任副总经理许丹健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人民币,对当时担任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孙阳、当时担任结构金融部副总经理(主导工作)钟小云、当时担任理财经理俞晓蕾给予警告。

   陆家嘴 信托表示,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和信托业务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继续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持续推动合规稳健经营,加快推进业务转型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信托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梳理显示, 陆家嘴 信托已因内控管理问题数次被罚。

  2024年4月12日, 陆家嘴 信托因“信息披露不全面、不真实,风险揭示不充分”,被青岛金融监管局罚款30万元人民币,两名相关责任人被处警告。

  同月, 陆家嘴 信托再被罚420万元。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处罚信息表显示, 陆家嘴 信托涉7项主要非法事实:1.报送监管职能部门的报告报表不真实;2.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数据不真实;3.以投资名义向不满足“四三二”要求的房地产项目融资;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5.信托资金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6.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不审慎;7.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

  另外,当时担任总经理崔斌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人民币,主要非法事实包含:以投资名义向不满足“四三二”要求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信托资金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记者了解到,近两年 陆家嘴 信托大力推动业务转型,多元化处置风险资产。2024年,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增长明显。截至2024年底, 陆家嘴 信托信托资产1438.01亿元人民币,较期初增长71.68%。其中,房地产占比5.8%,较2023年的12.21%明显下降。公司2024年年报显示,因房地产行业系统性风险仍在恢复周期内,公司固有作为原告新提起2件诉讼案件;信托作为原告提起1件诉讼案件。

  2024年年报显示,合并口径下,2024年 陆家嘴 信托实现营业收入7.05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6.25%。按母公司口径,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6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9.69%,实现净收入2.05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3.35%。

  行业频现“双罚”案例

  另据信托百佬汇记者统计,今年以来,还有多家信托公司收到罚单,频繁出现公司和责任人“双罚”情况。

  6月16日,安徽金融监管局披露,对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元信托”)罚款85万元。罚单信息显示,国元信托被处罚的起因是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两项问题。同时,当时担任国元信托总裁于强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人民币,当时担任国元信托员工高海婵、王金来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5月23日,江西金融监管局对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雪松信托”)罚款20万元人民币,主要因素是重要信息系统数据不真实。江西金融监管局同时对梁伟、李楠等责任人员警告并罚款合计42万元。

  3月21日,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理信息公开表显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澳信托”)因多项非法行为被罚款400万元。根据处罚信息,华澳信托此次被罚的主要聚焦在:资产分类不准确、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非洁净转让表内不良资产,违规刚性兑付,提供不存在的或隐匿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用印管理不规范、违规销毁用印记录及资料。

  华澳信托老总吴瑞忠亦因上述原因被处警告并罚款50万元。另外,当时担任公司总审计师解媛媛被处警告并罚款20万元人民币,当时担任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高学苹被处警告并罚款15万元人民币,原因均是资产分类不准确、未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非洁净转让表内不良资产。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分析,从上述公司处罚的情景来看,均显现“双罚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监察管理手段,逐渐成为信托业监管的新常态。所谓“双罚制”是指监管职能部门在对信托公司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仅对信托公司本身进行罚款,同时也对相关责任人,包含信托经理、审批人及分管领导等,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对机构和个人的双重约束,强化信托公司的合规意识,提升行业整体的危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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