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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证监局】四川证监局对徐红出具警示函 - 因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规定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11 17:15:3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四川证监局】 【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 【警示函

  根据四川证监局在2025年7月11日发布的公告,徐红因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表现,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叁款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将此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徐红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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