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公司热点 - 未及时披露股权冻结信息,*ST观典实控人接证监局警示函,并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ST观典】公司热点 - 未及时披露股权冻结信息,*ST观典实控人接证监局警示函,并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11 20:15:1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ST观典】 【北京证监局】 【2025】 【警示函

K图 688287_0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李薇

  11月11日晚间,*ST观典(688287)发布公告,因未及时披露股权冻结事宜,公司实控人高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被上海证交所监管警示。

  公告称, 观典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称,高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5年8月26日至9月17日期间,所持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51,587,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率为13.9%,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相关事项迟至2025年9月30日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6号)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监局要求高明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高度关注个人持股变动等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该局还要求高明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一天,因同一事由,上海证交所也发布《关于对 观典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交所纪律处罚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 观典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明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显示, 观典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 无人机 系统、智能防务装备。

  该公司日前披露的2025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7477.22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69%;归母净收入亏损7206.44万元人民币,上年同期亏损6080.56万元;扣非净收入亏损5910.08万元人民币,上年同期亏损6462.17万元;经营活动引发的钱财流量净额为-5582.98万元人民币,上年同期为-3325.95万元。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2025】  【供应商】  【*ST岩石】  【立案调查】  【启明医疗-B】  【*ST观典】  【北京证监局】  【警示函】  【碧水源】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汇汽车服务】  【重大诉讼】  【有色金属工业】  【碳酸锂】  【有研硅】  【三季度】  【净利润】  【百分点】  【恒运昌】  【拓荆科技】  【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