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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因前后披露不一致遭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8-12 17:00:4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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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 东方材料 (603110)发布公告,第壹大股东江苏特丽亮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年5月30日,江苏特丽亮 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并通过新东方 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披露内容为”截至本站告书签署之日,除本站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它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025年7月1日,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公司(有限合伙)通过 东方材料 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叁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之“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显示“2025年5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与2025年5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不一样。

  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一季度, 东方材料 实现收入8183万元人民币,归母净收入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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