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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券商可举报IT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监管开放举报渠道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16 11:29:0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不正当竞争】 【违规行为】 【IT服务

  财联社12月16日讯(记者林坚)记者获悉,中证协最新向券商下发通知,针对证券行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简称“IT服务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专门投诉举报线索收集机制,供券商维护权益及监管职能部门精准监管使用。

  从机制建立的起点来看,信息技术系统是证券行业合规运营、业务开展的核心支撑,服务机构的竞争秩序直接关联到行业生态稳定及券商合法权益。此次机制的建立,旨在通顺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服务机构竞争行为,构建券商先举报,中证协归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职能部门处置的处理路径。

  中证协将对材料完备、线索清晰的投诉举报建立信息台账,动态更新处理进度,并定期(每月、每季度)或不定期(发现重大风险线索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总上报,为监管职能部门掌握行业动态、制定政策提供第壹手资料。

  利用技术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监管重点

  哪些是IT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这体现在中证协提到的线索内涵中。

  通知明确,线索收集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向证券行业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四类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并入监管视野,券商若计划向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可向中证协提交相关线索。

  商业贿赂类行为首当其冲。

  通知指出,服务机构通过给予财物等方式,贿赂券商职员或其它办理相关事务的人员,以此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均属于线索收集范畴。

  此类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还可能造成券商选择资质或服务品质欠安的服务机构,进而影响信息技术系统稳定性与安全性,间接传导至证券交易及客户权益保障环节。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监管重点。

  通知明确,服务机构借助数据、算法、技术等优势,影响券商选择,或妨碍、破坏其它服务机构合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均在收集范围内。具体包含诱导、坑骗、强迫券商更改、关闭、卸载其它服务机构合法产品或服务,和恶意不兼容其它服务机构合法产品或服务等行为。

  在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加速的环境下,此类行为直接侵害券商自主选择权与其它合规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破坏行业技术竞争公平性。

  扰乱市场秩序的定价行为也被清晰界定。

  服务机构若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歧视、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以操作市场、强制搭售产品、限定或指定交易对象、附加其它不得人心交易条件等行为,将被并入线索收集。这些行为会破坏市场供求机制与价格形成的自主性、公平性,增加券商运营成本,挤压中小服务机构生存空间,无益于行业竞争生态健康发展。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营销行为同样被严格规制。

  服务机构若对产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坑骗、诱导券商或交易者的,将被并入线索收集。

  该类行为会误导券商对产品作犯错误判断,可能造成其投入资源采购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增加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业务合规性。

  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机构高度监控

  对于行业共性问题,即多个券商反映同一服务机构同类行为,或行为对行业竞争秩序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涉及范围较广的情景,中证协将组织相关券商汇总线索证据,以中证协名义或联合相关单位向市场监管职能部门集中投诉举报,形成监管合力。

  考量到部分服务机构可能同时为证券、期货、基金等多个金融领域提供服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跨行业发生影响,通知明确中证协将视情形与中期协、中基协开展会商。通过跨行业协会协同,实现线索信息共享、处理标准统一,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处理,形成全链条、全覆盖的监察管理约束。

  此次机制的建立,是中证协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随着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深入,服务机构在行业生态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竞争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联到券商运营安全、合规成本及市场竞争力,间接影响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行业影响来看,这一机制通顺了券商维护权益路径,尝试改变以往面对不正当竞争时“投诉无门”或“维护权益成本高”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闭环管理体系,助力监管职能部门精准识别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率,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繁殖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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