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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中富通收监管警示函,涉及2022-2023年财报信披不准确遭追责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8 17:01:0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富通】 【信息披露】 【陈融洁】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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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28日晚间, 中富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富通 ”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老总陈融洁、总经理朱小梅、财务总监林琛近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主要因公司会计处理违规、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 中富通 对部分购销合同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妥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造成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办法,三名高管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相关警示函已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前1月27日, 中富通 已公告对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过失更正,追溯调减两年营业收入及相关财务数据,不过此次更正未改变相关年度财报盈亏性质。 中富通 表示,已高度重视违规及过失问题,将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强人员培训,强化信息披露与财务核算管理,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中富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经查, 中富通 集存在以下问题:

   中富通 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妥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叁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富通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叁条第壹款与第四条规定,公司老总陈融洁、总经理朱小梅、财务总监林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批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叁款与五十二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 中富通 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在期限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职员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根据监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1月27日, 中富通 发布公告,宣布对2022年、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过失更正。此次更正源于公司在数字营销业务及智慧医院智能化项目收入确认时,前期判定自身为主要责任人并采用总额法核算,经重新学习会计准则及梳理业务流程,为更客观反映各期经营成果,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务数据显示,2022年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均调减8316.63万元人民币,更正后分别为9.73亿元人民币,7.13亿元;合并资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资 金调减1.04亿元人民币,经营活动资金流出入小计均同步伐减。2023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调减2.92亿元至9.95亿元人民币,营业成本同额调减至7.92亿元人民币,母公司营业收入与成本均调减607.08万元。合并资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资 金调减3.24亿元人民币,经营活动资金流出入小计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均认可此次更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公告表示,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过失的更正,不会造成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且不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理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本次前期会计过失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致以真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会计过失更正事项的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持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公司将组织专项培训,强化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理解,尤其是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学习,从源头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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