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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德众汽车年报中存多项违规,中兴华所及两责任人接警示函,此前该所四个月内连收千万级罚单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8 19:26:2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 【德众汽车】 【2022】 【警示函

  1月28日,湖南证监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对中兴华所执业的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汽车)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中兴华所、曾双、张修培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方面

  未充分实施关联方核查程序,未能识别部分供货商与德众汽车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贰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预付款项审计方面

  一是未关注采购货物到货情况和期后异常。二是未对供货商函证收寄人身份不明确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上述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关联方和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造成未能发现德众汽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655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贰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十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存货审计方面

  一是未审慎评估预计销售费用率取值合理性。二是未说明不同品牌车辆采用不同口径平均售价计算可变现净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在建工程审计方面

  一是未就可研报告时间晚于项目动工时间的异常情形进行核查。二是未关注工程物资的出库及领用情况。三是底稿中记录的在建工程预算金额、完工进度与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信息不一样,未核对披露信息准确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贰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曾双、张修培作为德众汽车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中兴华所及曾双、张修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兴华所及曾双、张修培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中兴华所及曾双、张修培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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