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2月4日讯(记者吴蔚玲)2020年至2022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8亿元人民币, 金健米业 (600127.SH)收监管函。湖南证监局要求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下发警示函。
晚间公告显示, 金健米业 于2月4日收到了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 金健米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存在空转循环贸易等事项,造成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虚增,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书显示,2020年至2022年, 金健米业 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下称“金健营口公司”)与 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东方集团 ”)及其关联方14笔贸易业务全部为空转循环贸易,无实物流转且缺乏商业实质,收入不应确认。2020年,金健营口公司与 黑龙江省 讷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笔贸易业务实际为代客户竞拍国家临储粮或储蓄粮业务,相关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不应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
上述两个事项,共造成 金健米业 在2020年至2022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8亿元、2.66亿元和9295.6万元人民币,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8%、3.96%和1.4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0.43万元、31.04万元和7.16万元。
湖南证监局认为, 金健米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当时担任老总全臻、当时担任总裁、代老总陈伟、当时担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当时担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对此负主要责任。
决定书还显示, 金健米业 应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追究责任。公司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金健米业 称,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根据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总结,严肃整改,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披露了关于该事项采取的措施。2024年, 金健米业 与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资产置换, 金健米业 置入了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和中南粮油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将从事饲料贸易业务为主的3家贸易公司(含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置出。
公告称,公司进一步聚焦粮油主业,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截至2025年三季度,公司贸易业务收入为1.6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6.94%,较2024年末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率下降29.4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