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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楠】又见证券从业者被罚!-95后-操控3个账户,最终被罚没近16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9 18:55: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张某楠】 【黑龙江证监局】 【2025】 【光大证券】 【95后】 【从业者

  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年轻化案例再添一例。

  最近,黑龙江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一名“95后”证券从业人员张某楠,因在两家券商营业部任职期间,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接近1200万元人民币,最终被监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罚没近16万元。

  黑龙江证监局公告显示,张某楠,1996年10月诞生。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他先后任职于 东方财富 证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 光大证券 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经监管职能部门查明,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2月16日、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张某楠实际控制并使用“贾某茹”名下的 东北证券 账户、 光大证券 账户、 中信证券 账户买卖股票,三个账户累计成交金额达1196.92万元人民币,扣除交易成本后盈利7.99万元。

  监管职能部门认为,张某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犯法行为。依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某楠违法所得7.99万元人民币,并处以7.99万元罚款,合计罚没约15.98万元。

  这意味着,张某楠在此次违规操作中实现了近8万元的收益,最终被处以“没一罚一”的处罚,盈利被全额收缴,并支付了同等金额的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张某楠应自收四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交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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