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三类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三类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10 20:11:2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总局

  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含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内容。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就《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就《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在信用修复方面的规定进行说明。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壹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撤消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消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理的情形。第贰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理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消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第叁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权威,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这时,《规定》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程序,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予以核对并在规按时限内反馈结果。三是将相关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列入名单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和救济措施等。四是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期满后,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将其移出名单。符合基本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在信用修复方面,《规定》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对,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匿实际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事情严峻的,撤消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
金融监管】  【当事人】  【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