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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总局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类情形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11 2:26:3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

  这三类情形包含:受到“法人机构被撤消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消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理的情形;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理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消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权威,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极其严峻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据介绍,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同时,坚持保障权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对当事人的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权益保障措施,和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等救济机制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充分保障当事人事前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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