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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13 6:15: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融监管

  最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包含:受到“法人机构被撤消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消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理的情形;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理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消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权威,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对,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匿实际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事情严峻的,撤消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责任人表示,《规定》坚持稳慎适度,审慎界定列入名单情形,列入名单的表现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并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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