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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汽车业-反内卷-进行时 承兑汇票、拖延验收 -60天-账期能否治本

查看信息来源】   6-11 22: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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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17家车企对供货商作出的“60天账期”承诺,成为热议话题。60天,划定了账期的红线,但车企与供货商之间在实际操作中,模糊的付款方式、不明的账期起算时间等,让供货商也发生“治了账期的标,难治拖欠的本”的担忧。其中,在此前车企使用承兑汇票等“隐性规则”下,供货商担忧账期只是表面回归60天,实则仍存在资金回笼不畅的定 时炸弹。

  隐藏“承兑等待期”

  支付账期被拉回60天内,车企向外界释放出推进行业公平、有序发展的信号。然而,对于这份承诺能否真正兑现,供货商们仍存疑虑。

  汽车零部件供货商普遍投资规模大,而账期被拖延,使得公司需要借贷经营,所引发的较高负债率和资金成本,让供货商的钱财流安全性变得十分脆弱。因此,汽车零部件供货商对于资金流的切实需求也更为迫切。

  其实,在车企60天的支付账期承诺下,付款流程中的“承兑汇票”问题也浮出水面。“如果60天真的能拿到钱款,对于汽车产业链的健康度将发生极大利好,但这次车企的承诺其实很模糊。”一位零部件供货商责任人表示,60天内车企能否支付全款并且是不是现金结账,这些问题车企并未说明。如果根据目前“账期+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账期依旧会被拉长。如果账期超过60天,车企是给予赔偿,还是一次结清?这些都是问题。

  在现有的车企付款方式中,过半的汽车供货商会面对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记者了解到,该付款模式为“账期+承兑汇票”,承兑汇票通常6个月才能承兑,这也被供货商称为“承兑等待期”。在看到车企“付款账期不高于60天”的承诺时,很多供货商最先提出的问题是“60天账期是否包含票据承兑时间”。然而,在17家车企的承诺声明中,仅有北汽集团和 上汽集团 在宣布“60天账期”承诺的同时,承诺“全面取消商业承兑汇票等增加供货商资金压力的结算方式”。

  值得强调的是,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承兑人,依托银行信用进行结算,兑付风险较低,资金保障相对稳定;商业承兑汇票则由车企自行签发,其兑现依赖于车企自身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存在一定的兑付风险。

  据了解, 比亚迪 向供货商推广名为“迪链”的金融信息平台,以“迪链”凭据向供货商进行结算,通常兑付周期为6个月。由于“迪链”凭据不能直接在二级供货商之间流通,只能等到期拿款,相当于延长了回款周期。另外,很多车企都有类似的供货商金融平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李颜伟表示,该类承诺对照亚迪、吉利、长城等应付账款多、账期周期长、供应链金融占比高的车企,其实不会伤筋动骨,但对于原本就资金链紧张、融资难的车企而言,其实不乐观。

  模糊的账期计算点

  汽车供货商对于车企并未说明的账期起始时间,也保持存疑态度。

  采访中,多位汽车供货商责任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与车企签署的合约中,通常规定在项目、产品交付后,厂家的开票日期为款期起始时间。对此,部分汽车供货商开始提出“60天款期的计算时间是否按开票时间计算?还是根据产品入库时间来计算?”

  汽车供货商之所以对此存在疑虑,同样是因为开票前一系列不明确的流程时间,成为延误和延长供货商拿到款项的原因。

  据了解,根据车企正常流程,在供货商产品、服务交付后,厂家对产品检查核验,通过后将进行审核流程。“从厂家开始内部审核流程开始,就将进入等待期。”一位汽车供货商责任人表示,审核需经过法务、财务等各部门,全部通过后才能进行开票。

  “如果按开票时间计算,很可能最后结算的时间仍会拉长,这还是正常流程。因为验收审核也存在很多‘隐性规则’。”上述汽车供货商责任人举例称,例如验收环节,如果车企不想及时付款,便可以卡验收指标,如单据有问题,产品、数据不符合规定等。

  “有时验收和开票时间能拖延一至两个月,如果这不算在款期内,其实账期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上述汽车供货商责任人称,很多车企为上市公司,在付款的节点上也有自己的考量,因此如果其有意拖延,供货商也只能进入敦促模式。

  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王都看来,汽车产业链很长,一个车型就可能涉及上百个供货商的零部件,一个供货商出现问题将影响整车质量。供货商问题不解决,很难让产业长期生产出优质的产品。缩短账期的确会将压力传递至主机厂,可是主机厂要正视这个问题,只有上下游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才能确保主机厂运营稳定。

  专家:行业可共同制定“自律规范”

  其实,相关政策对于验收、承兑汇票等诸多问题也给出明文规定。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条例》的第九条规定,大型公司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根据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叁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根据第叁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公司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正确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公司拖延检验或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公司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据等非现金付款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据等非现金付款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据等非现金付款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条例》中明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根据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正确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验收’‘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在 北京市 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看来,法律法规已给出明确规定,但现实中的情景则较为复杂。因此在《条例》规定下,行业有待于尽快建立健全落实的“自律机制”。

  胡钢建议,在监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相关行业协会可召集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自律规范,明确法规中抽象的法律术语,将其落实为切实可操作的条款,相关利益方共同遵守。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颜景辉表示,相关行业协会可以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对不予遵守规定的企业给予提醒,对于不进行改进的企业,协会也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帮助行业处理问题。

  北京商报记者刘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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