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 昊华能源 (601101)起诉山西中博违约并索赔10.85亿元案件败诉,北京一审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20日, 昊华能源 发布公告称,其对山西中博提起诉讼。起因是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 股权转让 进程中极度违反了《 股权转让 合约》的约定,给 昊华能源 造成巨大损失。在此次 股权转让 交易中, 昊华能源 获得西部能源60%股权,山西中博则持有剩余的40%股权。 昊华能源 要求山西中博赔偿10.85亿元的损失,和因诉讼引发的相关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这起纠纷要追溯到多年前的股权交易。
20十年, 昊华能源 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西部能源采矿权项下74168万吨资源量进行评估,评估采矿权价值为18亿元人民币。基于此评估价值,双方商定60%股权价款为10.85亿元人民币,并签订《 股权转让 合约》。合同中,山西中博承诺转让的财产权利无瑕疵,且除披露债务外无其它债务负担,并承担交割日前的所有债务。
然而,合同履行进程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
昊华能源 依约支付了 股权转让 款,股权过户也顺畅完成,但在西部能源办理采矿权证时,却遭遇了严峻的延误,最终超出合同预期9年时间才办理完毕。 昊华能源 认为,双方交易的核心是采矿权项下的煤炭资源量,山西中博有义务保证资源量的完整所有权,和不存在办理采矿权证的法律障碍。但山西中博未能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的投资义务,造成74168万吨资源量未获得 内蒙古自治区 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的资源配置许可,采矿权证无法及时办理。
原告认为,在西部能源探矿权转让合约纠纷案中, 内蒙古自治区 顶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涉案矿权所在矿区系“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而山西中博却根据 “空白地” 区域设置矿业权并受让,这意味着涉案矿业权存在应缴未缴矿业权价款的隐形法定债务,造成西部能源在交割日前对国家负有隐形法定债务,而山西中博明知这一情况却故意隐匿。
1月6日, 北京市 第壹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昊华能源 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如此,法院还判决案件受理费547万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 昊华能源 承担。目前,该判决仅为一审判决, 昊华能源 表示最终影响尚难以确定。
昊华能源 建立于2002年,20十年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由北京京煤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煤、首钢、五矿和煤科总院四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是 北京市 属国有煤炭生产供应企业,主营煤炭生产与销售、甲醇的生产与销售及铁路专用线运输。公司控股股东为京能集团,实控人为 北京市 国资委。
近年来, 昊华能源 财务情况受行业波动影响明显。
2021年,受益于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1.9%至83.7亿元人民币。但 2022年煤炭价格有所回落,营业收入增速放缓至11%,达到92.9亿元人民币。2023年,受市场行情等原因影响,营业收入同比下降9.2%至 84.4亿元人民币。
2024年前三季度, 昊华能源 实现营业收入68.4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82%,净收入11.1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74%。
从资产状况来看,截至三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51.46亿元人民币,短时间借款、长期借款及一年内非流动性负债合计超70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48.76%。在这样的财务环境下,10.85亿元的索赔金额对 昊华能源 不是一个小数目。若索赔成功,将对公司资金流和利润发生积极影响,反之则意味着公司不仅未能挽回损失,还需承担高额诉讼费用,对公司财务情况造成一定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