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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总局提示 - 三类冒充金融监管实施诈骗的手法需注意!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3 12:44:1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融监管】 【消费者

  1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防范冒用金融监管名义实施诈骗的危险提示称(下称“提示”),近期有不法之徒冒充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或职员,打着“P2P清退回款”“消除不良征信”“受理投诉”等旗帜实施诈骗。金融监管总局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觉,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提示中指出,冒充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实施诈骗的策略通常有三种,其一是伪造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文件实施诈骗。不法之徒冒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名义,通过电话手机手机短信、快递信函、互联网等渠道,发布“P2P出借人风险专项清退通知”“金融平台清退通知”等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通过所谓“官方回款渠道”进行“清退登记”。投资人注册登记后,不法之徒再以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作为回款条件,诈骗投资人钱财。

  其二是假冒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受理投诉实施诈骗。消费者在非官方渠道投诉后,不法之徒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手机号码、投诉内容等信息,以“解决投诉”“理赔退费”等为由联系消费者,诱导其点击“某监管职能部门在线理赔中心”等虚假链接或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建立所谓“某监管职能部门会议室”,诱骗登录并开启屏幕共享,从而诈骗银行卡号、网银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窃取消费者资金。

  其三是冒充金融监管人员以“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实施诈骗。不法之徒假冒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职员,利用非法收集的银行卡号、贷款额度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联系消费者并诈骗信任,谎称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互联网络贷款款等借贷产品时发生逾期记录,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要“修复征信”,需向指定的“专用账户”转入资金进行“信用佐证”,并称该笔款项随后将予退回。一旦消费者信以为真操作转账,不法之徒迅速转移钱财并藏匿。

  提示指出,以上诈骗手法均为非法冒用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名义,利用部分金融消费者急于解困、挽回损失、自证清白等心理特点进行诈骗。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议,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也不会与消费者有任何资金往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从未设立或授权设立P2P、投资理财等“回款渠道”,不会通过QQ群、微信群、交易平台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资金清退工作。消费者需选择正规机构的合法金融服务。消费者如果有借款、理财、保险等金融需求,应通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切勿盲目相信陌生来电、手机手机短信、广告传单、社交媒体等非正规途径推销的“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及“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等。

  消费者还需巩固个人信息保护,谨防信息泄露。对于不明来源的“内部消息”和非官方渠道发布流传的信息,消费者要仔细辨识,妥善保管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或下载不明APP,不与陌生人共享屏幕,审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如若消费者因金融产品或服务问题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消费者需通过官方渠道合法合理维护权益。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反映。切勿随意点击或打开陌生人发送的所谓“官方投诉链接”。

  消费者一旦遭遇诈骗或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有关情况,不可轻信网络上自称“网络警察”“黑客”等组织或人员,避免再次受骗。同时,注意留存证据,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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