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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 - 新易盛实控人被罚没3149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3 16:24:0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高光荣】 【新易盛】 【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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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月22日晚间, 新易盛 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老总高光荣的公告,高光荣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高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完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拟对高光荣作出行政处理。

  经查明,高光荣违法的事实如下: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信托2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 新易盛 ”由高光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 华泰证券 账户合计转让占成都 新易盛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易盛 或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 新易盛 ”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 9498554.64元。

  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 新易盛 ”期间,未如实向 新易盛 报告实际持股情况,造成 新易盛 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有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一是高光荣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叁十六条第贰款、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壹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高光荣上述信息披露犯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壹款和第贰款、《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等,依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及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高光荣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犯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二、对高光荣信息披露犯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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