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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国资公司】信披违法 - 远兴能源及其相关责任人被罚800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18 9:15:1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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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2月18日讯昨日晚间, 远兴能源 (000683.SZ)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查明, 远兴能源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09年12月10日, 远兴能源 等与中国 中煤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中煤能源 )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 中煤能源 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按持股比例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 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乌审旗国资公司)向 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根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 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钱财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更改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人民币。2021年12月30日, 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基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暨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资公司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第壹次披露。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一、对 远兴能源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二、对当时担任老总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当时担任总经理孙朝晖、当时担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远兴能源 全称为内蒙古 远兴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天然碱法制纯碱和小苏打、煤制尿素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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