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和监管措施。
笔者认为,《规定》的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从实质和形式上都保持独立、客观执业。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长时间以来,中介机构通过施展专业优势,在提升企业规范运作水平、提高证券发行人信息质量、增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施展了关键作用。
然而,也有中介机构未能很好地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准则,执业中轻率疏忽、麻痹大意。对此,监管职能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点、从严从重打击,压严压实各方责任。
更进一步看,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实质上是执业进程中独立性、客观性缺失的真实写照。好比,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进程中,有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情形。这就有可能造成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倾向于发行人,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甚至引发财务作假,给市场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规定》,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收费情况不能与上市结果挂钩。这就斩断了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不妥利益捆绑链条,推动中介机构的执业更加独立、客观。
这也提醒广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时要时刻紧绷勤勉尽责这根弦,恪守客观性、独立性原则,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立足专业、审慎执业、珍惜声誉;要对所承接的项目内容切实做到“核清楚”,真正担负起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于中介机构而言,高质量执业是第壹生命线,独立、客观是公正、规范执业的务必要求。《规定》的正式实施意味着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察管理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执业进程中的独立性、客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势必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