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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拟增加多项规定,为民企提供更平等的市场环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26 7:22:2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民营经济】 【民营企业

  据新华社报道,民营经济增进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于2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与此前草案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项规定,备受关注。各方人士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二审稿新增的规定进一步突出了法治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有望持续提升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草案二审稿三大亮点,提升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多项规定,如“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并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等。

  对于草案二审稿,受访的民营企业家表示期待。 佳都科技 集团老总兼总裁刘伟表示:“我们从中看到,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正在逐步发生。”刘伟认为,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让民营企业家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孙喜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来形容民营经济增进法的推进。“草案二审稿对政府和民营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的权责利界定,把政企关系放在阳光下。”

  将为民企提供更平等的市场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理事王宗玉表示,民营经济增进法有望进一步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其核心是增进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法律的权利义务平等,不能对相同交易条件的有歧视待遇,法律对交易各方是平等的。

   北京市 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克峻律师认为,这种“平等”在法律上体现在“市场准入”“政策措施”“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等四方面,“只要是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民营企业都能进入;政府部门不能制定、实施对民营企业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措施”,李克峻表示,“另外,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亦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不得违约‘抽贷’。”

  刘伟向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将为民营企业打开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尤其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这不仅是对民营企业能力的认可,更是为我们提供了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机会。也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民营企业发展核心技术的鼓励和支持。作为民营科技企业,我们期待法律未来出台后能为我们的研发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分析:“无依据不收费不罚款”的规定“可诉可裁”

  王宗玉认为,在草案二审稿的新增规定中,对民营企业来说获益较大的是关于“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的规定。这个规定易于落实,具有可执行性。李克峻律师认为:“该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果该条款最终能落实,就意味着,只要收费、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或遭遇摊派,民营企业均可拒绝,甚至据此提起诉讼,具有较强的可诉性。对于法院而言,也具有较强的‘可裁性’。”

  孙喜认为,“多个检查事项合并或并入跨部门联合检查”和“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这两条规定在短时间内作用较大,而“相关法律解释不溯及既往”和“鼓励行业协会施展作用”则长期作用更大。“鼓励行业协会施展作用,有益于民营企业加强产业协同,把产业链上下游对接起来,并将行业共性问题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做好沟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钟达文、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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