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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最高法 - 抢票软件为用户提供不正当优势 构成不正当竞争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21 18:20:2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文化传媒】 【不正当竞争】 【有限公司

  一起涉及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总结过去一年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成果。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批案例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案件类型,涉及生物医药、AI技术、 网络游戏 等行业领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最高法在阐述前述入选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显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系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郑某忠专门研发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用以抢购APP在售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流失及合理开支。

  郑某忠辩称,其与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仅为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者其实其实不是研发者,其销售抢票软件的表现没有造成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票务收入减少,亦不会影响公共购票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某忠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用户提供抢票服务,以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条件资源,故被诉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规范的范畴。被诉行为实质是由软件取代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大某平台的演出门票,该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干扰经营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而且增加用户使用大某平台购票的难度,降低用户对大某平台提供服务的评价。虽然被诉行为未直接减损大某平台单场演出的售票收益,但造成大某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受损,损害了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竞争利益。同时,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无益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

  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另行判决停止侵权,判决郑某忠赔偿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流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明确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的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等并入考量范围,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警示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需遵守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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