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破产清算申请公告称,一对月收入1.2万元的退休夫妇,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引发关注。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壹案”。同时,深圳中院又公布了一起类似申请,周某每月工资收入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
个人破产制度早在2019年就有地方开始实施,让部分“老实而不幸”的人获得了新生。 深圳市 的这起案例之所以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就在于申请人收入不菲却背负巨额债务,让网友怀疑他们是否另有隐情。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和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进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仅需偿还部分债务,部分债务和利息可以得到豁免,进而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在经济比较发达和个人参与市场经济较为活跃的环境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其实不是坏事。现实中,有些人属于刻意欠账不还的“老赖”,但也有些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如有人因为突发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以至于突然欠下大量债务且一时难以清偿;有人因突发的地震、台风造成商品房损毁,但该商品房存在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也有人因贷款创业可是创业失败而欠下不菲债务。
在债务人无其它财产的情景下,如果仍然步步紧逼地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其背负巨额债务而难以清偿,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因前途渺茫而引发家庭悲剧。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让这些“老实而不幸”者债务得到一定免去,生存得以维持,相关限制得以解除,能够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对债权人来说也是好事。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部门难以查清个人财产状况。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举挥霍,尔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或一些人通过关联交易让自己背负巨额债务,让子女或亲朋好友获取巨额收益,然后再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豁免部分债务。即假如不从严把关,就会诱发道德风险,发生“赖账得利,诚信受损”的负向激励。让一些职业背债人,职业闭店人等投机者转移巨额财产,背负巨大债务后,再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豁免债务,完成对无辜者的收割和财富转移,相关制度则成了其帮凶。
简单而言,一些投机者为获取个人利益,甘愿为他人背负巨额债务,成为欠下巨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让真实的“老赖”缓兵之计。这时,如果再让这些本就严重破坏诚信的“老赖”和投机者能够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洗白,无疑会极大地破坏本就脆弱的诚信体系,让公众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发生怀疑。
任何制度都应保护守法和诚信者,规制投机和赖皮者。个人破产制度应该让老实而不幸的人获得新生,而不是让投机“老赖”开脱债务。故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势务必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厉责罚失信赖皮行为。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利用 大数据 技术搜集、筛查个人破产者的财务情况,让其透明可视。尤其应严格审查每一起案件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亲密关系人的收入状况、资产情况、负债原因,设立征求债权人意见程序,限定个人最高消费。谨防出现债权人损失巨大、负债人潇洒度日的异常现象,并严厉责罚做假和投机行为,让恶意逃废债者无空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