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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法治之眼- 游客购票无法使用第三方平台须担责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6 0:03:36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第三方】 【电子商务

  冯海宁

  媒体近日报道,很多第叁方平台售出的景区门票存在无法使用的现象。有消费者反映,通过第叁方平台购买的景区门票、导游服务频繁出现“未使用即被核销”“退票规则模糊”“客服推诿”等许多问题,造成游客行程受阻和经济流失。

  如今游客外出旅游,大多通过景区官方网站进行购票,但在旅游旺季官方网站门票售罄时,就转向第叁方平台购票。有的游客则直接从第叁方平台购票。因为第叁方平台有相关业务推广、承诺和服务。但很多游客从第叁方平台购票后却无法在景区使用,还陷入退票难。

  有第叁方平台“甩锅”给游客,声称游客“去晚了,超过了使用期限”;有平台“甩锅”给商家,声称“这是卖家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当商家赖皮、逃避,平台也推脱责任,受伤害的无疑是游客。有法律人士指出,问题根源在于第叁方平台监管漏洞多。

  从法律角度看,第叁方平台难逃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那么,第叁方平台是否知道平台商家侵害游客合法行为呢?即便平台事先不知,但游客投诉之后,平台显然知道,但知道后似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不然,游客不会陷入退钱难。从某些平台与商家推责情况来看,两者有点像“演双簧”,均有故意推脱责任之嫌。

  当游客无法从商家那里成功退钱,显然应该对第叁方平台采取法律行动,因为平台没有尽责采取必要措施,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投诉或起诉平台,都是游客保护自身权益,倒逼平台尽责的合法手段。但维护权益需要时间、经济成本,所以很多游客无奈放弃维护权益。

  对此,旅游监管职能部门应主动作为,对失责平台依据《 在线旅游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情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许多景区明确声明未授权任何第叁方平台销售门票,要求游客通过官方渠道购票。这对游客是一种必要的提醒,可防止游客掉入购票“陷阱”。另外,景区也可考虑对第叁方平台采取法律行动。

  对第叁方平台售卖出去的门票无法使用且不退钱的表现,从游客到相关执法部门,还可以视为诈骗进行追究责任。总之,当游客遭遇“未使用即被核销”“退票规则模糊”“客服推诿”等许多问题,维护权益要从平台入手。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平台这座“庙”,不能让它轻易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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