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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盛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 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6 14:53:1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吉林证监局5月15日发布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6号)。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人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二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不完善。三是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监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第叁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4号)第贰十五条第壹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叁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壹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第叁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进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人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原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非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叁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4号)第贰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对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不适合继续参与相关交易、资金使用与交易行为异常等情况的,或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并根据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限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罚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事情严峻的,依照《证券法》第壹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顶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究责任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作、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妥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它规定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罚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支付酬劳或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定性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它平级或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私自离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人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二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不完善。三是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监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第叁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4号)第贰十五条第壹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叁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壹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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