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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内幕交易-,获利1500多万元……10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5-16 18:14:5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上市公司】 【投资者】 【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交易】 【投资者保护

  科技公司员工引导在期货公司开户投资造成亏损、银行无从业资质的员工担任理财顾问推荐购买基金、上市公司产品责任人利用近亲属账户内幕交易……5月16日,成渝金融法院联合重庆证监局、四川证监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无从业资质员工推荐购买基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会上,成渝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咏蜀公布了5个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私募基金等领域。

  严某某与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某银行安排无基金从业资质的员工张某担任严某某的理财顾问,为其提供金融产品推介服务。

  2021年1月5日,张某通过微信向严某某推荐购买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表示该基金风格稳健、风险性相对不大,自己也准备购买。在严某某购买哪款理财产品优柔寡断时,张某做出购买建议并发送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微信链接,后严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投资购买。一年投资期限届满时,严某某亏损但未赎回;两年后,严某某赎回基金,累计亏损4.4万余元,起诉请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

   重庆市 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职员违规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未做到“卖者尽责”,应当对投资者因此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严某某在金融衍生产品到期后未及时赎回造成损失扩大,亦应承担过错责任,鉴于双方过错责任相当,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严某某50%损失。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同时,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智投资的宗旨,高度重视投资理财产品的危险,以避免损失发生。

  上市公司董事内幕交易获取利益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佳介绍了3件典型案例。

  俞某内幕交易某上市公司股票案中,俞某身为上市公司当时担任董事,在知悉公司重大内幕信息后,利欲熏心,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公司股票合计1105500股,成交金额774.56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取利益1536.94万元。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让众多蒙在鼓里的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干扰了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后被重庆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这些典型案例只是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我们希望广大投资者能够从这些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在投资进程中保持理性、谨慎,增强风险意识。”刘佳同时呼吁市场各参与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良好秩序,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被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二级巡视员王勇发布了2个典型案例,涵盖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许多问题。

  其中一个是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据介绍,某上市公司通过其控股子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造成其披露的当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坚持精准打击,对该公司年报做假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均实施了相应行政处理,对该上市公司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本案中,在责任认定上,当事人行为与信息披露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定性为责任人,其抗辩称相关行为系执行公司意志,自己无主观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量罚上,从轻、减轻处罚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支撑,无力承担罚款不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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