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国泰海通(601211.SH)收到合并后首张投行业务罚单。
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恒盛)IPO现场检查结果尘埃落定,深交所表示,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作为项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进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贾超、陈金科禁业半年,对国泰 海通证券 给予通报批判的处罚。
事因中鼎恒盛IPO现场检查
2023年5月8日,中鼎恒盛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 国泰君安 ,因 国泰君安 吸收合并 海通证券 ,更名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项目审计机构为容诚所,陈莲、崔芳林、陈凯为签字会计师。项目法律服务机构为北京海润天睿律所,签字律师为唐申秋、侯为满、孙睿。
5月底,深交所对其发出第1轮问询函,但直到取消上市申请,中鼎恒盛也未进行回复。
当年7月,中鼎恒盛在当年第叁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中,被抽中现场检查。
2024年3月4日,据深交所披露,当年2月27日,中鼎恒盛申请取消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2025年5月23日,深交所公布的《关于对中鼎恒盛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罚的决定》显示,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发现,中鼎恒盛及实际控制人、老总、总经理罗克钦,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杨瑞杰,财务总监施洋在发行上市申请进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披露影响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充分披露研发费用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未完整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深交所对中鼎恒盛作出一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罚。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同时,深交所对中鼎恒盛实际控制人、老总、总经理罗克钦,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杨瑞杰,财务总监施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罚。
国泰海通存五大违规行为
5月23日,深交所同时发布《关于对国泰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罚的决定》。
深交所表示,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进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钱财流水核查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深交所表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是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未披露其在报告期内进行理账且理账前后财务数据不同较大,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交易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作为项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决定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罚。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同时,深交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判的处罚。
除对中鼎恒盛和国泰海通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外,深交所还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莲、崔芳林、陈凯给予纪律处罚,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及项目签字律师唐申秋、侯为满、孙睿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此案是注册制下监管‘长牙带刺’的标志性事件,从2023年现场检查到2025年最终处罚,历时两年的跨周期监管表明:取消材料不等于‘安全着陆’, 申报即担责绝非空话,监管‘跨周期追究责任’正在成为常态。”南开金融发展学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在新的监察管理态势下,企业须摒弃“闯关心理状态”,筑牢合规内控根基;中介机构亟需重建执业标准,真正施展“过滤器”功能;监管将持续以“零容忍”姿态捍卫市场秩序,缔造“申报审慎、披露透明、退出有序”的良性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