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国泰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罚的决定。
深交所表示,2023年5月8日,交易所受理了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 国泰君安 ,因 国泰君安 吸收合并 海通证券 ,更名为国泰 海通证券 ,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深交所称,经查明,国泰 海通证券 、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进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二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三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四是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钱财流水核查不到位。五是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深交所表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是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未披露其在报告期内进行理账且理账前后财务数据不同较大,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交易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国泰 海通证券 、贾超、陈金科作为项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决定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罚。同时,深交所对国泰 海通证券 给予通报批判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