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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总局拟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7 1:26:34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金融监管

  ◎记者张琼斯

  金融监管总局6月6日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非法行为。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含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在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方面,根据《暂行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理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极其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依照《暂行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好比,《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理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人机构被撤消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消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当事人未受到上述行政处理,但因“采取欺诈手段诈骗贷款”等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理,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察管理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好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为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

  《暂行规定》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暂行规定》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暂行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规范,并坚持宽严相济的准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化措施。

  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性质特别恶劣、情节极其严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如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强调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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