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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科创成长层-规则出炉,科创板重启未盈利企业上市,七大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6-18 16:35:27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科创板】 【生物医药】 【企业上市】 【科技型企业

  6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意见》)。 image

  《科创板意见》在持续抓好“科创板八条”落地实施的条件上,以设置专门条理为抓手,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推出一揽子更具包容性、适应性的制度改革,着力打通支持优质科技型公司发展的堵点难点,同时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以下重要表述值得关注:

  一是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公司;

  二是支持 人工智能 、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加大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援力度;

  三是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

  四是丰富科创板指数及ETF品类,将科创板ETF并入基金投顾配置范围;

  五是面向优质科技型公司,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

  六是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

  七是提高科创板新注册未盈利科技型公司摘除特殊标识“U”的标准,投资者投资科创板成长层资金门槛保持不变。

  科创板改革“1+6”政策措施落地

  一方面,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在科创成长层的定位、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

  另一方面,围绕增强优质科技型公司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出6项改革举措,主要包含:

  一是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

  二是面向优质科技型公司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进一步提高证交所预沟通服务质效。

  三是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 人工智能 、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

  四是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公司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

  五是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

  六是健全科创板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组织上海证交所及市场有关各方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和示范案例落实落地,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不断增强制度吸引力、竞争力,持续提升市场获得感,进一步增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等但未盈利科技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本次改革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公司。设置科创成长层后,现有和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上市公司将全部并入其中。从全球实践看,科技型公司往往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转盈利周期长,资本市场服务能不能覆盖优质未盈利科技型公司,是市场各方判断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标识性因素。

  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一是有益于进一步彰显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益于为增量制度改革提供更可控的“试验空间”,可以试点一些更具包容性的政策举措;三是有益于对未盈利科技型公司集中管理,便于投资者更好识别风险,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第壹项举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称,有效识别优质科技型公司,对于提升A股资源配置的精准性,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设立科创板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积极探索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渠道,开展了很多有益尝试。

  本次改革,拟借鉴境外市场有关做法,在科创板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希望借助这些机构投资人的专业判断、金银财宝投入,帮助审核机构、投资者增强对企业科创属性、商业前景的判断。为稳妥起步,本项制度仅针对第五套标准企业开展小范围试点,同时有别于境外市场,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入股情况只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不构成新的上市条件。

  后续,交易所将抓紧细化资深专业机构投资人的认定标准,明确作为审核参考的具体方式,强化资深专业机构投资人的表现监管,严厉惩戒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商业腐败等非法行为。

  对于第贰项举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提到,调研中,部分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技型公司提出,为适应外部形势变化,希望减少在发行上市阶段的“曝光”时间,更好保护企业信息安全、技术安全。

  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秘密递交”制度,并将其作为IPO预沟通服务的一项内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正式申报IPO前,申请交易所对申报文件开展预先审阅。预先审阅阶段相关信息不公开,完成预先审阅的科技型公司正式提交IPO申报并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将加快推进审核注册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正式提交IPO申报并公告时,将一并披露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回复文件。应该说,投资者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在内容、质量及时间上都是有保证的。

  对于第叁项举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表示,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主要适用于产品技术复杂、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的企业,目前已在生物医药领域落地,获得了积极成效。近来,一些在 人工智能 、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领域的企业也提出了适用第五套标准上市的诉求。将在借鉴生物医药领域落地实施经验基础上,扩大这套标准适用范围,更好满足这些企业的现实需求。

  除上述举措外,还有三项政策分别围绕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公司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健全科创板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这些举措主要是着力于更大力度支持科技创新,围绕调研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在融资、并购、投资端等方面,为科技创新提供更高质量的资本市场服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将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表示,《科创板意见》是资本市场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力举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一方面,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持续抓好“科创板八条”落地见效。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健全针对创新举措的危险应对处置预案,切实保护市场平稳运行。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深入贯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意见,从严打击科创板欺诈发行、财务做假等恶性犯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切实抓好改革落实和宣传引导。指导证交所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市场沟通和政策培训,加快典型案例落地形成示范效应,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者宣传教育,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有益于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

  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讲话人表示,科技创新是探索未知的过程,既孕育着新动能,也一定随同着风险。本次改革在有力支持科技型公司创新发展同时,进一步强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一方面,聚焦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作出多项针对性制度安排。包含:在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后统一设置特殊标识“U”;提高新注册未盈利科技型公司摘除特殊标识“U”的标准;要求企业定期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影响并提示风险;要求证券公司多维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评估并充分告知风险;组织个人投资者签署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

  另一方面,重视简明易懂,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包含:发行上市等基础制度保持不变;现有未盈利企业摘“U”条件保持不变;投资者投资科创板成长层的钱财门槛保持不变。

  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持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牢牢把握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海证交所:允许未盈利企业科创板上市是标志性改革

  随后,为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企业发行上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上海证交所起草了《上海证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征求建议稿)》《上海证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征求建议稿)》。现就上述2项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5日。 image

  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是这一次改革的抓手,有关业务规则作了哪些安排?对此,上海证交所就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建议答记者问时表示,“更加重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标志性改革之一。

  六年来,54家未盈利企业成功登陆科创板,并乘着改革的东风不断突破技术研发瓶颈、扩大生产规模、厚积发展动能。2024年,这54家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1744.79亿元人民币,其中26家企业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人民币。可圈可点的是,六年间54家公司中累计有22家企业上市后实现盈利,成功摘掉了“未盈利”的帽子。六年来,这54家企业依托从资本市场募集的钱财,累计投入研发合计1639.25亿元人民币,20家根据第五套上市标准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中有19家实现核心产品上市。

  另一方面,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研发周期长、持续投入大、不确定性强等特点,科技型公司、尤其是未盈利科技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潜在风险高于一般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投融资平衡发展,上海证交所落实《科创板意见》要求,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并建立配套持续监管机制,在满足科创企业发行上市合理需求的同时,强化针对性的危险提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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