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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险】车主遇-双标-理赔,中国财险许昌分公司 - 去起诉我们吧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9-25 16:39:2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中国财险】 【分公司】 【维修厂】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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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 许昌市 车主狄先生向大象新闻“大象帮”栏目反映了其经营中的棘手困境:其名下专项作业车遭遇交通事故后,虽已在维修厂完成维修逾30天,却因承保方中国财险(02328) 许昌市 分公司与维修厂就关键零部件价格存在争议未完成理赔,造成车辆无法提取。为维持正常经营,狄先生已自付近万元租车费用,而这笔额外损失及车辆维修相关权益,直到今天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回溯时间线,今年7月31日,狄先生的专项作业车在兰南高速与一辆小型普通车辆发生碰撞, 许昌市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对方车辆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狄先生将受损车辆送至 许昌市 鄢陵县 宏达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对方车辆投保的中国财险许昌分公司职员也已到场完成定损工作——从事故责任认定到定损环节,整个流程早期看似顺畅。

  但8月15日车辆维修完后,狄先生的提车计划却突然受阻,维修厂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尚未完成理赔付款,无法放车。”

  这一答复让狄先生错愕不已:“定损员早就到现场看过车,当时没提任何价格问题,怎么车修好了反而卡壳了?”带着疑问联系中国财险许昌分公司后,他才得知争议核心聚焦于车辆维修中的“防撞缓冲包总成”部件报价——维修厂给出的5.8万元报价,与保险公司认定的约3万元市场价格存在近2.8万元差距,双方就此陷入僵持。

  更让狄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他向大象新闻“大象帮”栏目记者出示的今年3月维修记录显示,同一辆车、同一维修厂、更换完全相同的“防撞缓冲包总成”部件,当时维修厂同样报价5.8万元人民币,中国财险却顺畅完成了理赔。

  “仅仅几个月时间,所有客观条件都没变,为啥这次就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理赔?”狄先生表示,其车辆长期投保于中国财险,且屡次在该维修厂处理出险事宜,此前从未遇到过类似“定损后修完车再提价格争议”的情景。

  他进一步疑问保险公司定损流程存在明显漏洞:“定损员是在维修前就进场勘查的,如果对部件价格有异议,当时就该提出并商量解决方案,为啥要等到车辆修好了才明确反对?这不仅延误我提车,还让我额外发生租车成本。”对此,中国财险 许昌市 分公司相关分部经理虽承认“定损前维修厂未私自开展维修”,却未就价格争议的合理性、前后理赔标准不一样等诸多问题给出合理说法,甚至向狄先生作出“去起诉我们吧”的回应,态度消极。

  一位资深车险定损理赔从业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印证了狄先生的疑惑。该人士表示,车险理赔的规范流程中,保险公司需在维修工作启动前,与维修厂、车主三方就维修方案、零部件价格达成明确一致;对于高价更换部件,还需提前标注“旧件回收”等后续处理要求。“若在定损阶段就发现价格分歧,应第壹时间与车主沟通调整维修厂或优化方案,绝不能放任维修完成后再以价格为由拒赔,这是行业内公认的避免纠纷的条件准则。”这一说法,也与司法实践中“定损程序是确定保险损失的关键环节,需在维修前明确核心要素”的裁判原则高度契合。

  截至9月19日,记者再次致电负责狄先生案件的中国财险许昌分公司分部经理,对方仍以“需请示领导”为由拒绝进一步回应。目前,狄先生的专项作业车仍滞留维修厂,一边是维修厂“见赔款放车”的明确要求,一边是保险公司的缄默寂静拖延,夹在中间的狄先生不仅面临车辆无法使用的困境,每月近万元的租车费用还在持续发生,经营压力日益增大。

  针对狄先生的处境,法律人士给出了具体维护权益建议:作为事故无责方,狄先生可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同时留存好支付凭据、维修清单、正规发票等关键证据,后续凭这些材料向中国财险主张全额赔付;对于因车辆滞留引发的停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其可根据车辆日均经营业收入入计算合理损失金额,一并向保险公司或肇事车主追偿,追偿进程中需补充提供维修工期证明、近期经营业收入入流水等材料,以佐证损失的可靠性与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狄先生遭遇的理赔争议其实不是个例。

  作为 中国人保 (601319)核心主业板块,中国财险是国内历史最悠久、业务规模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覆盖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多个领域,但其分支机构近年涉作业车保险的纠纷案件中,类似的理赔争议屡见不鲜。

  梳理多份公开民事判决书可见,中国财险旗下潮州、上海、成都等地分公司,在处理起重机、清障车、重型专项作业车等特种车辆理赔时,曾先后提出“事故超承保区域”“受损车辆非第叁者财产”“无第叁方事故认定”“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等多样拒赔理由,但法院最终均以“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2020年12月广东潮州一起案件中,中国财险潮州分公司以“起重机事故发生在河南,超出保险单约定的广东承保区域”拒赔,法院查明该公司未向投保人交付《特别约定清单》,也未说明“承保区域限制”的核心内容,最终判其赔偿2.48万元车辆损失及鉴定费;2018年10月上海案件中,中国财险上海分公司以“清障车拖行的受损车辆属‘车上财产’,非第叁者,且事故发生在园区非道路”拒赔,法院认定其未举证证明向投保人交付过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无效,需赔偿4.99万元维修费;2020年5月四川成都案件中,中国财险成都分公司以“专项作业车触高压线属驾驶员重大过失”拒赔,法院同样以“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为由,判决其赔偿8.35万元损失。

  这些案件的裁判逻辑均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展开——该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去自身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需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条款不发生效力。

  而从狄先生的个案来看,中国财险许昌分公司虽未直接援引“免责条款”拒赔,但其“定损后争议价格”的流程瑕疵,与多地分公司“未合规履行义务”的问题本质相通,均反映出部分分支机构在理赔规范与客户权益保障上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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