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根据安徽证监局发布的公告,池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察管理措施。经查,该公司在“23池州01”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上存在问题,部分资金未根据约定用途使用,违反了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依规,决定对池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该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