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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池州投资控股集团收警示函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0-24 18:20:4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10月24日,根据安徽证监局发布的公告, 池州市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察管理措施。

  经查,该公司在“23池州01”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上存在问题,部分资金未根据约定用途使用,违反了有关规定。

  安徽证监局依规,决定对 池州市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该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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