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了一张罚单,剑指 山东钢铁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
罚单显示, 山东钢铁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主要非法事实(案由)为:票据业务开展不审慎。高勇、杨士东、李传玲对此事项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非法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对 山东钢铁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对总经理高勇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副总经理杨士东警告;对信贷业务部副经理(主导工作)李传玲警告。
资料显示, 山东钢铁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于2012年2月10日,注册地址位于 济南市 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4号楼2层、20层。公司由 山东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7.5%)、 山东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26.0175%)及山东 金岭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6%)共同注资组建,法定代表人王勇。
公司主要从事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票据贴现、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收付,经批准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及同业拆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