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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东旭光电造假案又有诉讼新进展,广州证券被旧事重提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4 19:19:31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东旭光电】 【中信证券】 【东旭集团】 【广州证券

  财联社12月4日讯 一起由欺诈发行引发的投资者诉讼案,近日迎来程序性进展,事关 中信证券 收购前广州证券主体的一起投行案。

  12月4日, 中信证券 发布公告,公司子公司 中信证券 华南(原广州证券)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石家庄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确定“ 东旭光电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涉及金额为183万元。

  可以明确的是,这则裁定涉及的表现,与 中信证券 主体无关,而是收购前广州证券的主体行为。image

  同时, 中信证券 在公告中明确,该案系 中信证券 将广州证券并入合并范围前,由原广州证券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相关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量,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发生重大影响。

  不过,在监管持续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环境下,作为昔日项目主承销商的华南公司被卷入诉讼,仍再度引发市场对券商执业质量及历史项目风险托底的讨论。“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也意味着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案件影响面不排除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普通代表人诉讼范围明确

  该案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起诉 东旭光电 、东旭集团、广州证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从诉讼请求来看,11名原告合计主张经济流失182.82万元人民币,要求 东旭光电 承担赔偿责任,包含原广州证券在内的其余36名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方指出, 东旭光电 作为曾在深交所上市的企业(现已退市),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且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已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原告认为,原广州证券作为 东旭光电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溯案件进展,4月9日,原广州证券,现 中信证券 华南公司第壹次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8月8日,华南公司收到该院关于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一审裁定,华南公司于8月15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

  直至12月3日,河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结果,并明确该案权利人范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且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 东旭光电 股票,并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对于该案对公司的影响, 中信证券 表示,目前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人民币,但因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欺诈发行遭罚17亿元、19人遭市场禁入

  其实, 东旭光电 及关联方的证券犯法行为早已经被监管锁定,且处罚力度堪称严厉。

  今年3月28日,河北、深圳证监局同日对 东旭光电 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等、 东旭蓝天 等相关主体证券犯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人民币,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监管披露的违法事实涵盖四大核心方面,涉及欺诈发行、财务做假、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涉案规模庞大。

  一是欺诈发行凸显“带病募资”,2017年 东旭光电 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坑骗手段诈骗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坑骗手段诈骗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人民币。

  二是财务做假跨度长、金额大,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人民币,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 东旭光电 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人民币。

  三是资金占用问题极其严重,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 东旭光电东旭蓝天 货币资金,直到今天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人民币。

  四是信息披露违规, 东旭光电东旭蓝天 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称,将继续督促 东旭光电东旭蓝天 董事、顶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钱财。对于相关犯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警示历史风险排查

  中介责任强化环境下,券商历史项目风险如何托底?

  此次前广州证券涉诉是监管强化中介“看门人”责任的缩影。2020年新《证券法》及后续相关司法解释,大幅提升中介犯罪成本,明确未勤勉尽责需担连带赔偿责任,降低投资者维护权益难度。

  在市场人士看来,该案聚焦两点,一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虽需投资者主动登记,但权利人范围已明确,后续涉诉金额或扩容;二是券商收购历史项目的危险托底, 中信证券 提前考量损失为行业提供参考。该案对中信业绩影响有限,但警示券商强化尽调与历史风险排查,执业质量成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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