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河南 瑞贝卡 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瑞贝卡 ”,600439.SH)发布2025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称,实现营业总收入5.9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0%;实现净利937.59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31%。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半年报业绩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双增的同时, 瑞贝卡 却陷入信息披露非法危机,今年以来已经被证监部门两次出具警示函。目前 瑞贝卡 及其控股股东河南 瑞贝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跨境电商 业务推动业绩增长
瑞贝卡 是一家主要业务为发制品生产和销售的全球化公司,主要产品有工艺发条、化纤发条、人发假发、化纤假发等六大类,在业内有“假发大王”之称,产品主要销往北美、非洲、欧洲和亚洲等地区。
根据上述业绩快报, 瑞贝卡 2025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5.9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937.59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我们时常性损益的净收入944.57万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04%。
瑞贝卡 表示,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由于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第叁方电商平台、独立站或新媒体(直播)等多元化渠道拓展 跨境电商 业务,全球To C销售(指“面向消费者的销售”)稳步增长,对冲了二季度公司对美线下批发业务受美国加征关税的影响,确保了公司整体销售的增长;而净收入的增长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略有增长,二是销售结构的变化,公司To C销售占整体销售的比率接近50%,使整体毛利率得到了提升。
不过,近年来 瑞贝卡 的业绩表现却较为乏力。年报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 瑞贝卡 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58亿元、12.26亿元、12.3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幅分别为-19.65%、-2.57%、1.10%。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却亏损1.18亿元人民币。数据显示,这是 瑞贝卡 上市以来第壹次出现亏损。
瑞贝卡 在2024年年报中称,出现亏损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公司加大对线上渠道的营销力度,使其销售收入占主要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至将近30%。但由于公司为加强独立站等 跨境电商 新渠道的宣传推广力度,报告期内营销费用较上年度增长62%,造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出现亏损。
涉嫌信披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7月25日晚间, 瑞贝卡 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时,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河南 瑞贝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瑞贝卡 控股”)的公告, 瑞贝卡 控股于同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立案。立案侦查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将积极配合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运行正常。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 瑞贝卡 今年以来已经被证监部门两次出具警示函。
瑞贝卡 曾于4月29日公告称,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 瑞贝卡 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 瑞贝卡 存在的主要问题包含:一是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和年报、2023年半年报和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和因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引发的钱财占用事项;二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三是公司2023年末存货降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四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五是部分董事、监事薪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有关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 瑞贝卡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文青、朱建锐、胡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将根据下步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月24日, 瑞贝卡 发布整改报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深刻认识到违规事项所涉内部管控在有效执行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行问题已整改完毕,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但不久后, 瑞贝卡 却再次因为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部门的警示函。6月5日 瑞贝卡 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 瑞贝卡 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收入为亏损117619169.86元。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第贰十二条第壹款及第贰款第十项规定。公司老总兼总经理郑文青、董事会秘书胡丽平、财务总监朱建锐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郑文青、胡丽平、朱建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