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做假势必受到严厉责罚。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严肃查处贵州辖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ST高鸿严重财务做假案件。
财务做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侵蚀市场根基的“毒瘤”。基于此,监管职能部门始终将其作为证券监管执法的关键,持续以雷霆手段予以严厉惩戒,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市场生态有效净化。
此次公布的案件处理,再次诠释了“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关键”这一核心宗旨,向市场各方清晰展现了监管职能部门整肃净化市场环境的坚决态度。
在笔者看来,要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一方面,监管职能部门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断夯实严监管氛围。
一要严监管。强化穿透式监管,多渠道识别并循环筛查有效线索,尤其是完善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切实施展内部“吹哨人”作用。二要严执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提升案件调查质效。三要严处罚。加大基础制度供给,提高行政处理力度,加大证券非法成本,让做假者付出远超非法所得的繁重代价,形成有力威慑。四要严追究责任。坚决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对退市公司犯法行为一追到底;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全面强化对做假责任人及配合做假方的追究责任力度,破除做假利益链、生态圈,让做假者在市场中步履维艰。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做假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
鉴于此,监管职能部门须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模式,积极构建跨部门协作体系,促进各部门、各地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多管齐下形成强大合力,织密“线索发现—监管执法—立体化追究责任”的全方位监管链条。
具体而言,要加强各方在线索发现、信息通报、调查取证、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和追究责任问责;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完善民事追究责任支持机制,通过民事赔偿进一步加重做假成本;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
相信在行政、刑事与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下,财务做假的“首恶”与“帮凶”将无处遁逃,从源头上破除做假的利益链“生态圈”。
另外,市场各参与主体要压实自身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能做假、不敢做假”的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不然,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势必受到严厉的法律严惩。
最近一起“做假1年就判刑”的案例就有很好的警醒作用。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7月2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万中送达的上海第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上海第贰中级人民法院对沈万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事处罚,与公司2021年财务做假案相关。
该案例在A股市场虽少见,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各方正全方位、立体化加大对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尤其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做假方的刑事追究责任力度正不断加强。
有效打击、遏制财务做假任务艰巨。相信通过各方合力、协同发力,市场生态会越来越清朗,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坚实有力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势必越走越稳健、越走越宽广。